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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运行两年成效显著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8-13 23:33:00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打牢基层基础,节约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丰台区司法局于2008717正式在丰台区法院设立了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从此,人民调解正式走进了法院立案庭。这种把人民调解直接引入法院的工作模式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紧密对接,在实践中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

  两年来,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共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6023件,受理各类纠纷2515件,达成调解协议1142件,涉案总金额达2321万余元;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不仅化解了大量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业管理等民生类纠纷,而且与法院联合调处了一批当事人矛盾分歧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敏感纠纷,对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建设,搭建平台,筑牢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丰台区法院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基础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改善其工作设施,积极引导来法院打官司的群众选择诉前人民调解,使人民调解与法院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形成既有分工又有配合、既有交叉又有转换的联动工作机制。立案庭在接待中,积极向介绍人民调解的优势,特别是它注重“讲情、讲理、讲民俗、讲传统”的特点,使当事人乐于接受这种经济实惠、快速救济的调解方式。经过立案庭与人民调解室的的共同努力,不仅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申请书》上将“人民调解”列为第一选择,而且许多群众慕名前来要求设立在法院的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他们解决纠纷,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度和司法公信力逐年提高。

  二是加强联系,健全机制,不断扩展调解主体和工作内涵。丰台区法院十分注重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联系,立案庭确定一名副庭长为专职联系人,不仅定期组织案件研讨和调解经验交流,而且互相在具体工作中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或者具有不稳定因素,需要人民法院从法律上把关的,可以申请立案法官参加调解;立案法官在诉前调解工作中,认为需要人民调解员予以配合的,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使法院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内容、迸发活力。随着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不断变化,区法院又先后与房管局、工商局等行政机关,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消协、律协等行业组织开展调解合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使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形式更加活跃、机制更加健全,我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种调解之间的衔接也更加紧密,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多便利、快捷的纠纷化解渠道。

  三是加强培训,积极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丰台区法院定期为人民调解员举办培训讲座、发放学习资料,邀请他们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参加新类型案件研讨会和精品案件评析会,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定期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协议书》评比工作,对于发现的个别《人民调解协议书》中主体罗列不齐全、内容表述不严谨等问题与人民调解员及时沟通,提醒他们加强司法文书的规范性。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活动,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调处社会矛盾的能力不断增强。

  四是加强监督,及时确认,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保障。丰台区法院一方面加强对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监督,提醒人民调解员在依法的前提下把握矛盾的焦点,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严禁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调解,杜绝侵害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完善相应审判程序,对于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依法快速立案、快速出具《民事调解书》,为人民调解工作成果提供坚定的司法保障。

  法院立案庭作为各类矛盾纠纷集中汇集地,每天接待大量群众要求解决矛盾、维护权益。事实证明,将人民调解引入法院立案庭,能够充分地发挥出人民调解过滤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突出了其前端性、基础性地位,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其主要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方便人民群众参加司法活动,实现多渠道及时化解纠纷。丰台区多元的经济主体、多元的社会结构和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在法院立案庭专设诉前人民调解室,正是满足了群众这种多样化的需求。立案法官会把诉前人民调解、法官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几种纠纷处理方式介绍给当事人,讲明各种处理方式的区别和特点,然后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即使当事人选择了某一种调解方式后没有调解成功,还可以马上选择第二种、第三种方式,不必往返奔波于法院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之间,也避免了当事人由于距离、时间原因不愿到法院推荐的基层民调组织去,从而拒绝人民调解的现象。这种多主体、多角度、多形式的诉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二是促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人民调解进入法院立案庭,与法院的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形成联动,把人民调解“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尊重传统、贴近群众”的特点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性相结合,把人民调解员的群众工作经验与人民法官的法律专业优势相结合,发挥出最佳的司法效能。以上几类调解抓住了诉讼尚未形成或者诉讼初始阶段这一有利时机,采取调解手段把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防止了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达到了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目标。

  三是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缓解审判工作压力。人民调解进入立案庭,客观上走到了审判工作前沿,不仅分流化解了大量本来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而且即使一些纠纷未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但当事人在参加人民调解的过程中疏导了思想、理顺了情绪,减少了对抗,从而使诉讼活动更加顺畅,从源头上减少了涉诉信访的发生。与此同时,司法的有限性决定了一部分案件不宜进入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员可以充分发挥其身份特点,以民间调和者的身份介入,帮助引导立案群众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他们已经成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关系的润滑剂,有效增强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赵岩 作者: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