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贵州省遵义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发现,民事纠纷中隐藏着不少涉嫌犯罪行为,如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抽逃注册资金等。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妨害司法的犯罪嫌疑,如拒不执行裁判、擅自转移查封物、伪造证据等。
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上的无缝衔接, 2010年8月11日,遵义中院和遵义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在民商事审判执行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下发全市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相关当事人、协助义务人、执行担保人、案外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或者有妨害司法的犯罪情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涉嫌经济犯罪和妨害司法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和履行审批程序。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规定》对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的处理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承担了法定责任、纠正了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要依法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疏导为主的原则进行处理,注重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此前,遵义法院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了4件涉嫌妨害司法的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陕西安康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遵义某房开公司擅自处置查封物案,法院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犯罪嫌疑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均主动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