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驻衡各监狱、市县看守所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三公开二公示一监督”制度,通过“阳光审判”,着力提高办案水平,增强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和案件裁判的准确性。
该院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监狱、看守所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认真审查。在减刑假释人员名单确定后,在监狱、看守所向全体干警和所有服刑罪犯张榜公示。对于监狱、看守所呈报的罪犯减刑、假释材料,该院及时组成合议庭,通过书面审理或公开听证形式,在监狱、看守所张榜公示裁定对该罪犯减刑、假释的理由和减刑幅度,或不予减刑、假释的理由张榜公示。
同时,该院广泛受理其他罪犯、受害人及其亲友、看守所干警对提请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的控告、举报,主动接受人大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杜绝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出现违法乱纪事情发生。
通过与驻衡各监狱、市县看守所建立“三公开二公示一监督”制度,衡阳市中院四年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12000余件,案件全部合格,无一差错案件,无一罪犯或受害人及其亲友提出异议,社会各界反响良好。(作者:贺要生 汤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