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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中院出台规定规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送达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9-25 22:51:00
  9月20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送达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根据刑诉法等有关规定,从送达对象、范围和时限等方面对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进一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送达对象。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
  明确了送达范围。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应送达侦查机关的侦查部门、法制部门、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系单位犯罪的,应送达被告人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告人是县处级以上干部或市直属机关单位、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应送达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及被告人原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被告人是县(区)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送达被告人原工作所在地的县(区)委纪委、县(区)委政法委及被告人原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
  明确了送达时限。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送达;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宣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移送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作者:刘树平 倪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