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提出量刑请求的情况,福建福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累了相关经验,探索并采取了一系列规范化做法。
落实被害人意见告知、听取制。上述两类案件立案后及时告知被害人,了解民事赔偿情况,询问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听取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确保其及时获悉案件的审理进程以便适时反映意见。
采用被害人意见书面确认制。仅接纳被害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量刑建请求,被害人参与庭审的,将口头请求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其签名确认;未参与庭审的,于庭审前或庭审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予以确认,确保被害人提出量刑请求的形式规范化。
建立被害人意见审查制。对被害人所提出的从轻、从重处罚等意见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形式审查),排除受威胁、利诱的情况。对于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量刑请求,依法不予采纳,确保判决的公正与权威。
重点把握缓刑案件中量刑请求的采纳。对被害人一方请求适用缓刑的案件,合议庭在查明原因及民事部分赔偿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庭审中的量刑辩论等情况,最终做出裁判。(作者: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