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出台规定,建立起毁林刑事案件生态公益补偿制。
2009年6月,永安市西洋镇农民黄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人砍伐毁坏村里集体所有林木79株。2010年初,永安市法院在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同时,还对黄某下达了植树和管护令,责令其在林业部门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植树造林5亩,并负责管护。这一尝试引起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从恢复植被、维护林区生态和谐的角度出发,以达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该院决定在全市法院推广试行这一做法。一年来,三明市法院在所审理的林业失火、乱砍滥伐等案件中,有2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责令“复绿补种”,并签订复绿管护协议,复绿面积近千亩,被毁林地复绿率100%。(作者:杨怀荣 王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