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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中院出台《民事调解工作规则(试行)》
  • 来源:辽宁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10-26 22:35:00

  近日,辽宁沈阳中院出台《民事调解工作规则(试行)》,对审判各环节的调解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则》包括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诉讼调解三部分,每一部分都具体规定了调解原则、调解范围和调解程序。《规则》要求各基层法院与司法局共同组建诉前联合调解中心,作为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构。诉前联合调解中心设在街道、乡镇、社区或基层法院,并由各基层法院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规则》明确,诉讼调解以法官调解为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进行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可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特定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协助法院调解;委托调解由主审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上述人员范围内确定受托人,或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议选定受托人进行调解。
  《规则》还确立了审判中立评价机制。对于知识产权、医疗、产品质量等涉及专业性或技术性的问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在庭审前可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对案件所涉及的纯技术性问题独立进行“审前中立评价”,帮助当事人对诉讼风险进行判断,力求促成当事人在庭审程序外达成和解或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