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率,进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提高民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的三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强化办案法官对调解书法律效力的释明责任。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必须对生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向当事人讲明白,消除义务人把法院调解书与民间协议或合同相互混淆的模糊认识。
二是将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率纳入个人审判绩效考核中。为进一步提高法官对调解书自动履行率的重视,该院在其个人审判绩效考核中,把调解自动履行率作为考核调解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促进审判人员重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
三是强化法官的回访意识,及时了解执行动态。强化调解后的回访工作对及时掌握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情况,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意义重大,该院要求法官利用巡回办案时机和节假日,加强对调解后成功的案件进行回访。在回访中,一旦发现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没有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向履行义务人了解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的原因,劝导其尽快履行义务。(通讯员:紫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