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精神,广西玉林中院和公安、检察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试点工作。
玉林市中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该院审监庭,负责及时向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其相关看守所通报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工作部署,提供试点文件,以便该两个部门尽快熟悉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各项规定及程序;同时协调检察机关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协调刑罚执行机关出庭执行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职务,并提供开庭地点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根据工作实际,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玉林中院审监庭按照自治区高院制定的《广西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程序规定(试行)》和《广西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运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试点工作。2011年1月1日起,对全市的减刑、假释案件,将按照区高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四部门共同会签的《广西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最高法院要求一律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作者: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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