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使对接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广西柳州中院与柳州市司法局于11月17日制定下发《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细则》,对“诉调对接”的核心问题——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分为诉调对接组织机构、诉调对接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其他规定等四部分,以附件形式列举了“诉调对接”各环节中的12种文书格式。《实施细则》对“诉调对接”的三种常见模式:诉前劝导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的具体程序分别作出了规范,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和审查内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此规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对当事人身份、行为能力及其参与协商的过程进行审查;二是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明确、具体和规范,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对人民调解协议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为确保“诉调对接”工作各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柳州中院和市司法局将成立“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并各自建立“诉调对接”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对接事宜。双方每季度轮流召集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涉及“大调解”工作的各项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制订措施。(作者:马本现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