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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福法院多措施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来源:广西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11-30 23:35:00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范建设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积极探索,总结实践,实施多项举措加大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工作。
  加强法制宣传。让证人知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公平和正义需要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努力。
  引入证人宣誓制度。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予以准许的,可以由申请人通知证人出庭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永福法院尝试引入证人出庭作证宣誓制度。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只要当事人对证人的合理作证费用提出请求解决,法院可据此作出裁决。
  完善证人作证规则。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其作证完毕应当退出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即遵循个别询问原则)。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如无特殊情况,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作者: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