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办法,进一步提高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质量,建立与基层法院沟通交流机制,体现二审终审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从2011年1月1日起,临沂中院对于二审案件拟改判、发回重审的,事先与基层法院原承办人和庭长沟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与原承办人、庭长、分管院长沟通。临沂中院对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附内部函,说明改判、发回的原因和理由,便于基层法院改进工作;同时,附征求意见表,基层法院若对中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有异议,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填写征求意见表,报中院审委会办公室。中院由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委对案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异议成立的,中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基层法院。 临沂中院将定期组织评委对本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卷宗是否附内部函和征求意见表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基层法院的异议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作者:邵泽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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