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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意见 共解房屋拆迁安置纠纷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0-12-09 00:03:00

  1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纠纷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妥善化解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矛盾纠纷。
  《意见》要求,法院应加大力度开展司法调解(协调),积极主动委托或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对起诉前未经行政调解的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纠纷,在正式立案前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先申请行政调解;对已经受理的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意见》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法院的决定书或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意见》强调,各级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网络共建、资源共享,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信息、总结交流、督导检查,及时协调和解决衔接配合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刘 毅 汪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