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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中院规范委托鉴定、拍卖工作
  • 来源:江苏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12-14 23:25:00
  12月13日,江苏宿迁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委托鉴定、拍卖案件立案相关问题的规定》,切实从源头上提高司法鉴定效率。
  近年来,人民法院收案数大幅上升,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手段进行审理的案件也相应增多。宿迁中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从立案环节着手,对委托鉴定、拍卖案件的移送、受理等方面的操作程序和基本工作事项加以详细、明确地规范。如文件规定:鉴定时间点对鉴定、评估结果有影响的,鉴定基准日必须予以注明。在移送法医鉴定、文字、印迹、评估、工程造价、房屋面积测绘、工程质量、拍卖等案件时,委托部门应根据规定提供相对应的基本材料,材料不全不予立案。鉴定过程中,特别是工作量较大的工程造价类鉴定,需要审判庭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完毕,无正当理由逾期的,作退案处理,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司法鉴定的时间节点。(作者:加宽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