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办案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安徽六安中院于近日出台《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及离任人员的相关行为,明确违规的处罚措施,杜绝关系、人情对审判工作的干扰,收到了良好效果。
《规定》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托,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和书记员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过问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托,引见法官或邀请法官参加宴请及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规定》中明确,法院的离任人员在离任二年内,不得从事法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离岗、离任人员不得在本市法院担任除直系亲属外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依法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工作人员知道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建议依法作出回避决定。
《规定》中同时明确,离岗人员是指未到离退休年龄,经组织决定,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本市法院工作人员;离任人员是指曾经在本市法院工作过离休、退休、辞职人员和曾经在本市法院任职过的其他人员。这些内容进一步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回避制度和“五个严禁”的规定。
按照这个《规定》,对违反审判制度的法院工作人员,将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因此产生的瑕疵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依法发回重审;已经生效的案件,视情依法处理。(作者: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