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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党组制定《关于建立联系点制度的规定》
  • 来源:天津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12-23 00:50:00
  为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组反馈意见,改进和完善天津市高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高院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联系点工作,天津高院制定《关于建立联系点制度的规定》,并明确2011年天津市高院领导联系点具体分工。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高院所有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都要负责联系一到两个下级法院,高院每年初对党组的具体联系单位进行一次调整。二是高院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主要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督办、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等方式联系基层和群众。三是明确高院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到联系点工作的内容和任务。四是对于联系点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法律难题以及法院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高院党组汇报,确定专门单位集中研究,出台指导性意见。五是每位院领导深入联系点调研、指导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深入联系点的具体时间与安排,由分管部门人员提前与下级法院有关部门联系确定。六是高院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深入基层联系点要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不搞特殊化,不增加基层负担。七是高院党组每年对院领导落实联系点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把到联系点的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天津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少平要求,要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总结推广各联系点法院的亮点工作,研究和解决各法院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提升全市法院服务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