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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强力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调解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12-23 23:37:00

  为加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大调解工作机制,快速、便捷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日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
  《意见》指出,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大调解机制,是便民利民惠民的有效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有力举措,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更加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要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着力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甘肃省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需要,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区内设立常驻模式或定期巡回模式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诉前调解和案件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巡回法庭提供规范的办公、审判及调解场所,有条件的还应实现巡回法庭与法院机关之间的计算机网络连接。
  《意见》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的工作职责,并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建立和完善诉讼与公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之间的工作衔接,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要切实加强与公安管理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积极主动委托或者邀请公安管理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调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实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互补作用,相互借力,共谋调处。(供稿单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王智纲 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