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春潮涌动迎两会,法护公正启新程。为迎接全国两会胜利召开,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关切,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系统介绍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严格公正司法守护平安、护航发展、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用翔实数据和鲜活案例,全面展现人民法院的新理念、新举措、新成效。敬请关注。
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潘勇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黄西武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了“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图为发布会现场。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海事纠纷案件16.8万件,其中涉外案件1.2万件,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司法动能。五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审结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航运商贸类案件4.2万件,审结船舶买卖、船舶修造等海工装备类案件1.8万件,审结海上保险、融资租赁等海事金融类案件6900件,审结港口作业、航道疏浚、码头工程等港口建设经营类案件3500件,审结海域使用权、渔业养殖等海洋开发利用类案件2900件以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其他海事纠纷案件。上述案件中,涉及海上风电、深海养殖等海洋新质生产力案件的数量逐年提升,呈快速增长态势。本次发布的7件案例系从全国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近五年已生效海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筛选,涵盖了海上风电融资租赁、海洋能源勘探开发、新型海洋装备制造、大宗商品运输保障、港口燃料油供应、海上养殖平台救助以及海上风电事故处置等案件类型,集中反映了涉海经济纠纷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新类型案件确立了裁判规则,为海洋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司法担当和积极态度。具体有如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护航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平台等新兴海洋产业具有投资额大、技术性强、利益关联方众多的特征,相关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高,案件审理周期直接关系到项目各方的生产经营进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高效化解新兴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助力海洋产业新动能高效稳健发展。案例一,上海海事法院创新运用“债务分批次清偿+财产保全分步解除”的立体化调解机制,在78天内审结标的额超3亿元的海上风电安装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企业停摆与资产闲置,实现多方共赢。案例七,广东海事审判两级法院坚持实质解纷目标导向,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立“船壳险赔付+多案联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偿”的调解思路,实质化解诉讼标的额高达12.6亿元人民币的10起系列案件,妥善平衡各方权益,助力风电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有力提振海上风电产业投资和保险承保信心,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精准界定权责边界,助力海洋科技创新。随着海洋科技的进步发展,深海资源利用、海洋能源开发等未来产业进入高速发展期,新类型法律问题不断涌现,亟需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案例二,针对可燃冰勘探开发纠纷,海口海事法院深入分析事故成因,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在特殊海洋地质条件应对、设备设计及应急操作等方面的过错,合理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取得良好效果。案例三,厦门海事法院合理界定新型海洋装备的技术开发风险与合同违约责任,为海洋科技创新提供明确规则指引,避免对创新主体苛以过重责任,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案例六,面对深海智能养殖平台的法律属性争议,广州海事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海上养殖平台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但属于该法规定的可救助财产,为解决海洋牧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司法方案,为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实践支撑。
三是发挥涉外海事司法效能,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维护航运商贸秩序稳定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原油等大宗货物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关乎国计民生,是海事审判的主要职责,也是涉外海事司法的重点任务。案例四,在涉及27万吨进口原油被外轮拒绝卸货的紧急事件中,大连海事法院迅速行动,依法审查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裁定扣押涉案油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功说服外籍船长配合执法,及时化解巨型油轮海上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原油顺利交付,保障我大型石化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案例五,针对保税燃料油供应中常见的国内外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宁波海事法院综合考虑船舶所有权变更和实际经营情况,准确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责令国内关联方就国外单船公司拖欠燃油款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供油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我国港口提升国际竞争力。
除上述案例外,各海事法院在相关领域均作出了诸多有益改革探索,取得明显成效,在此不一一列举。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为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摄影:王圣翔)
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创新融资风险化解模式,护航海上风电产业发展——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与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等9被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精准界定勘探开发责任,服务海洋能源科技创新——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与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等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三 依法区分技术开发风险,保障海洋装备自主创新——宁德某实业公司与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洋设施设计建造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高效实施海事请求保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案例五 “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促推保税燃料油行业发展——某船舶燃料公司与某航运公司、某材料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明确海上平台法律属性,保障深远海牧场建设——正某公司诉珠海横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联动化解系列重大事故纠纷,护航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风电作业平台台风事故系列纠纷案
案例一
创新融资风险化解模式,护航海上风电产业发展
——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与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等9被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与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出租用于海上风电作业的船舶(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船),为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融资3.46亿元,租期5年,应付租金合计4.42亿元。同日,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与黄某新、上海申某物流公司、上海瀛某货代公司、上海鑫某钢铁贸易公司、上海风某企业发展集团公司、黄某新、蔡某英、上海贤某工程建设公司等八被告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海上风电安装设备)》,被告分别为其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房产、股权、海上风电安装设备等进行抵押,抵押物均办理了相关登记。融某租赁天津公司支付融资款后,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逾期支付部分租金后未再还款。为此,原告融某租赁天津公司将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等9被告诉至法院,提出包括支付租金及逾期罚息逾3亿元,实现连带保证、抵押、质押等11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202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和9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减免部分租金及罚息,各方确认债权金额2.36亿元;债权先通过涉案的风电平台安装船变卖款进行偿还;针对9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将根据债权金额偿还进度进行逐步解除。调解协议中还明确了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与顺序,若9被告违反协议,债权金额将不再减免,且原告有权通过处置抵押物、行使质押权、追索保证人等方式实现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上海海事法院于2024年7月出具民事调解书,而后风电平台安装船顺利售出,重新投入使用。
【典型意义】
海上风电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设备专用性强。海上风电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融资租赁的有力托举和支撑,同时为分散大型项目的融资风险、保障债权实现,实践中常设定多重、立体的担保组合。上海海事法院经全面审查案涉当事人约定的多元担保体系,确认立体化风险缓释调解方案合法有效,并具有可执行性,积极促成债务的分批次清偿,以及与逐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相挂钩,既充分维护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的资产闲置或“企业猝死”。这场涉及十方当事人、诉请金额超3亿元的纠纷,在78天内迅速审结,以专业审判能力助推调解跑出“加速度”,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回应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用高质量司法服务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和决心。
【一审案号】(2024)沪72民初564号
案例二
精准界定勘探开发责任,服务海洋能源科技创新
——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与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等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海洋地质调查局与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案外人某科技公司共同在海南省西南方南海海域某处大陆架开展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钻探及随钻测井项目。其中,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负责钻探,某科技公司负责随钻测井。项目运行过程中,一口钻井在钻至海床以下近2000米深度时发生卡钻事故,各方施救无果,并最终导致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的下部钻具组合和某科技公司的随钻测井设备落井灭失。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系某科技公司的随钻测井设备的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保险人,其在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请求判令被告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赔偿其损失84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该案系各方当事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范围内的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所引发的纠纷,由海口海事法院依法管辖。被告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对于浅层气等特殊海洋地质条件及其对钻探作业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准备不足,处理不当,在下部钻具组合设计,应急操作等环节各自存在过错,对案涉卡钻事故的发生、随钻测井设备的灭失及相应损失的发生均负有一定责任。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赔偿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45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可燃冰是一种主要分布在深海海底的新一代清洁海洋能源矿藏,其勘探开采是我国当前海洋能源开发的重要方向之一,具有高门槛、高风险及高专业化程度和技术密集程度等特点。本案中,海口海事法院深入分析案涉事故原因,准确认定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及过错,详细论述了无人深潜器、水下信息传输等前沿海洋开发装备、技术的功能作用以及对各方责任的影响,展现了海事法院对于处理复杂、高危海洋环境下的海事侵权案件的专业司法能力。该案对于海洋开发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体现了海事司法在保障我国海洋领域内资源开发,服务海洋科技创新,海洋能源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审案号】(2021)琼72民初168号
【二审案号】(2024)琼民终485号
案例三
依法区分技术开发风险,保障海洋装备自主创新
——宁德某实业公司与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洋设施设计建造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宁德某实业公司作为买方,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双方于2020年签订《宁德深远海养殖平台项目(“宁某1号”)设计建造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卖方设计、建造并交付全国首座半潜式深海养殖平台“宁某1号”,合同总价7499.98万元。2023年7月,平台在宁德四礵列岛指定海域完成安装定位及升降试验,等待最终验收。同年7月24日,为防范台风“杜苏芮”,平台工作人员撤离。后平台因受损严重而沉没。宁德某实业公司向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因双方就是否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损失承担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兼具技术开发、建造与买卖的混合属性,“宁某1号”作为首座半潜式深海养殖平台,属新型海洋装备,其设计建造具有技术开发合同特征,存在不可预见的研发风险。平台在交付前因受损全损,属技术开发风险现实化,并非因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所致。据此,该院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价款,对于宁德某实业公司主张的配套费用、管理费、违约金等损失,因其未能证明系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造成,故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深远海养殖平台设计建造纠纷,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深远海养殖平台作为新型海洋装备的创新风险,明确区分技术开发风险与合同违约责任,依法确认研发失败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实现了技术创新风险的分摊,避免对创新主体苛以过重责任,体现了司法对海洋科技创新的包容与保障。判决同时厘清了混合型合同中技术开发、承揽、买卖等多种法律关系的识别与适用规则,对类似海洋工程装备纠纷具有示范意义,亦提示涉海企业在参与海洋新质生产力项目时,应合理预见并约定技术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保险与担保安排,以有效防控创新过程中的法律与商业风险。该案倡导了鼓励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的价值导向,是海事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海洋新质生产力的生动实践。
【一审案号】(2024)闽72民初585号
【二审案号】(2024)闽民终992号
案例四
高效实施海事请求保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指示提单持有人身份向巴拿马籍“S”轮船舶经营人主张提货,但“S”轮船舶经营人以其与案外航次租船承租人存在其他航次的运费、滞期费纠纷为由,将船舶停靠在大连长兴岛锚地,拒绝进港卸货。上海某进出口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轮。经查,“S”轮运载了约27万吨、价值10亿余元的原油,船舶经营人拒绝靠泊交付货物将严重影响某大型石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相关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并且当时海面风力6级,该30万吨巨型油轮长时间滞留在海上易发生重大安全风险,需及时稳妥化解。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收到扣船申请后迅速行动,依照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审查证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扣押船舶文书,与海事局、外事部门等密切配合,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前往锚地扣押“S”轮。前往锚地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多次沟通后成功说服外籍船长配合中国法院的执法工作。船舶顺利进港靠泊,船载原油在我国港口安全卸载。原油卸载期间,涉案相关纠纷在国内外当事人之间快速成功化解,大连海事法院依法及时解除船舶扣押并退还担保。当事人送来“雷霆出击公正执法,办案高效司法为民”的锦旗,表示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和肯定。
【典型意义】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原油进口国之一,原油的跨境运输主要通过海运完成。保障原油运输安全和贸易通畅对推动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海事法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做实依法平等保护,保全办案行动迅速,扣解船舶规范有序,防范重大风险意识突出,以专业、高效的司法服务,及时化解油轮海上重大安全风险、保障原油顺利交付,引导各方当事人就系列纠纷达成和解,为服务保障原油海上运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审案号】(2024)辽72财保28号
案例五
“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促推保税燃料油行业发展
——某船舶燃料公司与某航运公司、某材料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某代表案外人五某公司将“Y”轮以200万美元卖给巴拿马某航运公司。2020年,“Y”轮业务员代表某航运公司,通过某材料公司传真号码与某船舶燃料公司签订供油合同,某船舶燃料公司向“Y”轮供应保税燃料油346700美元。后某材料公司代某航运公司向某船舶燃料公司支付部分款项,“Y”轮业务员在某船舶燃料公司对账凭证上加盖船章确认欠款284480美元。其后,某船舶燃料公司以某航运公司确认欠款,“Y”轮业务员缴纳社保及办公均依托某材料公司、某材料公司系船舶实际经营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航运公司、某材料公司支付燃油费284480美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油合同履行与我国具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某船舶燃料公司已举证证明某材料公司及某航运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及财务混同,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判决某航运公司、某材料公司连带支付某船舶燃料公司燃油费28448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各方就判决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船用燃料油是推动国际航运业发展的关键能源,其加注成本和效率是一国港口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力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推动宁波舟山港发展成为中国第一、全球前四的燃料油加注港。在审理该起保税燃料油欠款纠纷中,宁波海事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考虑“Y”轮所有权变更和实际经营船舶情况,认定国内外关联公司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保税燃料油企业合法权益,责令国内关联方就国外单船公司拖欠的燃油款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了供油企业合法权益。后该院总结全国海事法院类案裁判,与该自贸试验区内的供油企业开展普法座谈,并提供《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诉讼风险提示》,从审理案件的“小切口”入手,探索解决产业发展的“大问题”,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推中国港口国际竞争力实现进一步提升。
【一审案号】(2022)浙72民初1990号
案例六
明确海上平台法律属性,保障深远海牧场建设
——正某公司诉珠海横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珠海横某公司所有的深海智能养殖平台“湾区某某号”在从大连拖至珠海过程中发生事故。珠海横某公司与正某公司陆续签订救助合同、拖带协议、安装工程合同,由正某公司对“湾区某某号”进行救助、拖带进港并在指定海域定位安装网箱作业。正某公司完成作业后,珠海横某公司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正某公司起诉要求珠海横某公司及其母公司北京中某公司连带支付相应费用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湾区某某号”自身不具备航海能力,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船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非永久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的定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因此对海上养殖平台的救助属于海上救助。珠海横某公司未依约支付救助费、应急拖带费、安装费,构成违约,北京中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证明珠海横某公司财产独立于北京中某公司的财产,两公司应连带支付救助费、应急拖带费、安装费及违约金或利息。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向纵深开拓,涉及海上养殖平台的纠纷逐渐显现。对于海上养殖平台是否属于船舶,存在一定争议。广州海事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中海上养殖平台的情况,依法认定海上养殖平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船舶,但属于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所以对海上养殖平台的救助仍属于海上救助。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结合法律规定和海上养殖平台具体情况,针对深远海洋牧场建设中出现的海上养殖平台法律属性等新问题,给出司法解决方案,为完善海洋牧场建设、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审案号】(2023)粤72民初882号
案例七
联动化解系列重大事故纠纷,护航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
——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风电作业平台台风事故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凌晨,受台风“暹芭”影响,登记在某海洋科技公司名下的海上风电作业平台“福某001”轮在阳江闸坡海域抛锚防台时遭遇强风巨浪,发生走锚事故,先后触碰附近海上风电场多个风机设施,最终船体断裂沉没。因船舶全损,某海洋科技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及分公司支付该船的船壳保险赔偿金。因船舶触碰风电场风机设施造成损失,某新能源发电公司等原告分别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7宗诉讼,请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当事人赔偿风机等设备设施损失。同时,因船舶打捞救助产生费用纠纷,某海洋工程公司、某海事咨询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当事人支付海难打捞救助的相关费用。上述系列纠纷共10宗案件,诉讼标的额高达12.6亿元人民币。各方当事人围绕船壳险保险赔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触碰损害和海难救助赔偿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就上述船壳险、触碰责任、海难打捞救助费用等4宗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案件为中心,多次复盘案情,围绕海上风电平台属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等核心法律问题深入研判,确立了“船壳险赔付+多案联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偿”的整体调解思路。坚持以整体化解为目标,将船东获赔的保险纠纷和船东对外赔偿的各类纠纷一并处理,多次向各方释明海事司法鉴定成本、周期及风险,推动各方同意采用同一损失计算方法并交叉校验,确定合理损失数额。创新调解方式,针对海上风电企业预期过高、观望调解的情形,法院适时向受损企业发出调解建议,最终引导相关主体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赔偿和比例分配达成共识。以行业治理为导向,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同步组织风电企业、保险公司和海事律师开展“海洋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专题交流座谈,共同研判行为发展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切实为“蓝色引擎”注入司法动能。
【典型意义】
发展海上风电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环境复杂,呈现一事故多纠纷、受损面广、损失额高等特征。该系列案深刻反映了新型海洋产业(如海上风电)在跨领域发展进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该系列案处理过程中,两级法院突出案前研判、案中沟通、案后延伸,成功联合调解“福某001”轮事故纠纷系列案,妥善平衡事故责任方和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助力风电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有力提振海上风电产业投资和保险承保信心,促推我国海上风电行业整体水平提升,为进一步提升海事审判效能、护航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审案号】(2025)粤72民初806号、(2025)粤72民初3168号、(2025)粤72民初3195号、(2025)粤72民初3196号、(2025)粤72民初3197号、(2025)粤72民初3198号
【二审案号】(2024)粤民终1980号、(2024)粤民终4894号、(2024)粤民终7019号、(2024)粤民终7014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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