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姬忠彪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王圣翔摄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对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法治遵循。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典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为此作了各方面准备工作,指导各级法院自觉扛起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
一是强化法典全员学习培训。3月14日,张军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会议上就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作出专门部署。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4方面17项任务清单。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党组理论学习读书班专题辅导报告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专题辅导生态环境法典。已经组织七期全国法院生态环境法典专题学习培训,1500多名法院干警参加。全国法院掀起深入学习生态环境法典的热潮,为完整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及时制定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司法解释。为保证新旧法律平稳过渡、衔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典公布后第一时间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目前,首个配套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已经起草完成,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三是及时清理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全面梳理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行集中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四是广泛开展法典宣传工作。4月23日,张军院长在《中国审判》发表“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署名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法律适用》等刊物开设法典解读专栏,组织法典起草专班成员、资深法官和专家学者撰写系列文章,系统阐释法典价值原则、重要制度和实践要求。6月举办“司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国际研讨会,邀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多个国家的大法官、专家学者参加会议,深入宣介法典立法成就和制度创新,与会各方对法典给予高度评价。7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为主题,举办青年干警“根在基层”调研实践活动座谈会暨“奋进新征程”环资审判讲坛,持续开展立体式、全方位学习宣传活动,让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深入人心。
下面,重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
为有效解决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准确贯彻实施,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审议通过《时间效力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时间效力规定》严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时间效力规定》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具体情形。第一,《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明确了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以充分维护法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第二,《时间效力规定》第9条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对于在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三,《时间效力规定》第11条第二款规定,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法典第1056条第二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引导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是明确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一,《时间效力规定》第3条针对民事合同持续履行的情况,区分引起纠纷的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分别适用履行行为时的法律,引起争议的履行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后的,应当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第二,《时间效力规定》第4条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隐蔽性、累积性、滞后性的特殊性,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持续至法典施行后,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法典施行后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并采取列举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法典第1066条、第1067条、第1068条有关民事责任承担新规定的适用规则。第三,《时间效力规定》第8条针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且在法典施行后终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行政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三是明确法典程序性规定衔接适用的情形。第一,《时间效力规定》第7条规定,对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生态优先原则。第二,《时间效力规定》第6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081条规定,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时间效力规定》第10条,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53条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新增规定,本着便利诉讼的原则,规定对法典施行前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可以选择以该派出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作为被告。
四是明确再审案件不适用法典规定。《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明确,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法典的规定,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维护法秩序统一、稳定。
下面,重点通报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
3月12日,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将自8月15日起施行。在清理工作中,我们坚持依法清理、全面清理、分类清理原则: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一致的,予以保留;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不衔接、不适应的,根据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是保留15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5件司法解释,与生态环境法典和矿产资源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致,实践中仍需要作为裁判依据,继续保留适用。
二是修改11件司法解释。这11件修改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2件司法解释。其中,有4件司法解释作简单的适应性修改,主要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用语作相应文字表述的修改,对援引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将序言中援引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条文内容与法典规定一致,无需修改。有7件司法解释有实质性修改,主要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对司法解释部分条文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同时一并对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援引的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进行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第13条规定,并增加一条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引起的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以保持与法典规定一致。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区分生态环境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不同的提供证明材料规则,对解释条文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三是废止司法规范性文件1件、不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4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因试点工作已结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实践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的主要考虑是,相关裁判要点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已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可以直接援引法典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经过清理,继续适用的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为26件,(加上今天发布的《时间效力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本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后,继续适用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精神,与法典制度规则一致,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也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水平司法守护绿水青山,护航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本次生态环境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和司法解释及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及时指导、大力支持,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法院的支持配合,在此,我们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相关链接: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暨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答记者问